第二十条

有效

面积小于八公顷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以及宽度十米以下、长度五千米以下的河流湿地,作为小微湿地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