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湿地保护应当采取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设立、调整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