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

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或者宽度十米以上、长度五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