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重要湿地:

(一)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

(二)区位较为重要或者野生动植物分布较为集中的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湿地;

(三)宽度十米以上、长度十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四)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或者备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区域的湿地;

(五)其他需要列入的重要湿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