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市、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