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湿地区域范围、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保护投入和利用方式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河湖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