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湿地区域范围、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保护投入和利用方式等内容,并与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划、河湖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