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报批、公布和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