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