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治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定期研究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