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社会治理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建立多方议事协商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公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作用,形成多层次、全域化、常态化民主协商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