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培育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心理援助、社区服务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