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