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