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