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建立以消防、医疗救治、社会心理危机干预等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