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达动用指令。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扩大应急物资产能储备、技术储备、合同储备规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