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立多层次公共安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巨灾风险转移,分散各类风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鼓励保险理赔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理赔分析,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协助出险单位针对风险隐患完善整改措施,为预防和处置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