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