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建立市域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监管制度,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组织排查,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