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减灾防灾、安全生产、地震、消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开展远程监控、线上跟踪、网络布建、智能处置等综合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应当与110、119、120、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