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有权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内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