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安全保障应当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公共安全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