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按照常态化运行和战时化响应的要求,建立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平安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工作,扶持动员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平安建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