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开展网络违法信息巡查和相关警示教育,预防和惩治涉及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互联网运营企业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