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治安防控第三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侵财型犯罪等,有效治理通讯网络诈骗、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