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检查站、警务查报站、警务工作站建设,实行重点场所和公共复杂场所屯警街面、动中备勤、武装执勤,落实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民航、铁路、轨道交通等安全检查制度,构建紧密衔接的地下、地面、空中立体防控体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