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衔接工作。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非诉讼途径,也可以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等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