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非法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