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对没收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移交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