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设施农业用地、宅基地管理开展行政指导,对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农用地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