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通过预警提醒、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处置、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