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省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