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形成记录,供公众查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作、区域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协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