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

为提供公共服务使用地下空间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有地下空间使用权。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