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调节和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示地价体系和地价更新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城乡统一的公示地价体系,并根据公示地价和土地资产处置、配置规则制定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