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实施土地储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