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