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