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