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