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调查,并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