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