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分解、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