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