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