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或者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支持按照特定功能要求,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等领域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