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创新金融服务第五十七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积极推广排污权、项目收益权、股权等新型质押融资产品。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企业绿色融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增加对绿色项目的融资供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