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创新金融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