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创新金融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和产业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向自贸试验区内重大产业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等。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建立政府出资让利和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