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乡村风貌、宅基地管理、建设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和规范,提交村民会议通过后,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