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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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