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形成记录。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